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9]12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要求,积极发展债券市场,促进企业融资,现就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三、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
四、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相应的业务规则,向相关商业银行提供债券专用缓拖嘤Φ募际踔С郑⑽桃狄性谥と灰姿恼灰谆疃峁┌踩捅憷囊滴窕肪场O喙厣桃狄性谄湔ㄓ孟荒冢荒苁褂帽疽姓嘶Т邮抡灰住J缘闫诩洌羌恰⑼泄芗敖崴惴绞皆菔辈槐洹?br>
五、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等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建立联席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七、在取得试点经验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范围,以及扩大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相关债券业务的范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