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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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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1
【实施日期】 2009-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郏ǘǘ睿┕芾砘沟闹霸?br>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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