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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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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便于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依法采访报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并在香港或者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条 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事宜,按照现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六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七条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八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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