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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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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3-13
【实施日期】 2009-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2009年的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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