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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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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4-19
【实施日期】 2009-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保障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确保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研究,我局决定简化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特事特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述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执行原有规定。

        二、积极服务

        在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选址合理性和用地规模等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使用林地的报批工作。

        三、保障定额

        对我局下达的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优先用于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对报我局审核的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需要增加的定额,不再进行申报审批,由我局统一在备用定额中解决。

        四、简化材料

        简化申报材料的内容。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和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场查验报告。

        (五)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

        (六)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七)需报我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应提供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加快报批

        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性工程”,原则上以整个项目一次申报;特殊情况,对完成报批材料并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按县(市)为单位分段报批。整个项目征占用林地属于我局审核审批权限的,应报我局审核审批。

        六、严格审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效率,保障各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我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应明确说明征占用林地面积、地类、权属,征地补偿方案和落实补偿方案的承诺情况,组织现场查验情况,以及是否属于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并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七、强化监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占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我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扩大内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搭车使用林地的监督,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把侵犯林权所有者权益问题作为专项和日常监督的重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九年四月十九日(资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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