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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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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6-18
【实施日期】 2008-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外文人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组织实施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36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3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0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调整后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重新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9月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发改价格〔2006〕2308号文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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