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卫生部
卫监督函〔2009〕342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柠檬酸引起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适用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卫疾控〔200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接触柠檬酸逸尘引起的牙酸蚀症可参照《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GBZ61-2002)处理。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