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8-15
【实施日期】 2008-08-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0号

      颁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0 号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对《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第六十条中“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李毅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