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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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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联合国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74-05-01
【实施日期】 1974-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国际法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

      

      

      

        联合国大会第3202(S-VI)号决议,由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的特别委员会提出,编目:A/AC.166/L.51,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人作了口头上的修订,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2229次会议未经投票表决即行通过。

        联合国全体大会

        通过下列行动纲领: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

      

        

      目录

      

        引言

        一、同贸易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基本问题

        二、国际货币制度与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

        三、工业化

        四、技术转让

        五、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制和监督

        六、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七、促进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八、帮助各国行使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九、加强联合国体系在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

        十、特别计划

        引言

        (1)鉴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中て诖嬖谧叛现氐木貌黄胶庾刺诜⒄怪泄业木貌黄胶庾刺中欢系囟窕蚨斜匾跚嵴庑┕颐媪俚母髦志美眩噬缁岜匦氩扇「髦纸艏倍钟行У拇胧├丛⒄怪泄遥碧乇鸸卣兆畈环⒋锏姆⒄怪泄遥执δ诼交虻河斓姆⒄怪泄遥约澳切┰馐芫梦;妥匀辉趾Υ蚧髯钗现匾蚨⒄菇淌艿窖现刈璋姆⒄怪泄摇?

        (2)为了确保《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得到贯彻实行,就有必要在特定的时期中采取和执行一种具有空前规模的行动纲领,并且在所有国家之间,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以维护尊严和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合作和互相谅解。

        一、同贸易和发展有关的各种原料和初级产品的基本问题

        (1)原料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

        1.通过行使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结束一切形式的外国占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的异族统治和剥削。

        2.采取各种措施,恢复、开发、发展、销售和分配各国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借以造福于这些国家,促进这些国家集体的自力更生,加强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从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步。

        3.促进各种原料生产国联合组织的活动,推进这些组织目标的实现,包括:安排联合销售,进行有秩序的商品贸易,增加发展中的原料生产国的出口收入,改善它们的贸易条件,促进对大家都有利的世界经济的持续增长。

        4.在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原料、初级产品、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价格同这些国家进口的原料、初级产品、食品、制成品、半制成品和资本设备的价格之间,逐步建立某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并且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价格同它们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货价格之间,建立某种连带关系。

        5.采取各种措施,扭转发展中国家几种农矿出口商品实际价格长期停滞或不断下降的趋势。尽管物价普遍上涨,上述趋势却使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入日益减少。

        6.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采取各种措施来扩大天然产品的市场,缩小合成品的市场,并且充分利用天然产品在生态学方面的优点。

        7.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发展中的原料生产国的原料加工业。

        (2)粮食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

        1.在解决粮食问题的各种国际性尝试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特别是在粮食短缺时期的特殊问题。

        2.必须考虑到某些发展中国家拥有巨大的潜力:由于缺乏生产手段,这些国家里有许多尚未开垦或开垦不足的土地,如果把这些土地加以开垦并切实利用,势必会大大有助于解决粮食危机。

        3.有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出现了土地沙漠化、盐碱化、蝗虫灾害或其他类似的反常现象,严重损害了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能力。国际社会应当迅速采取具体措施制止这类现象蔓延,并且帮助受到这类现象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去开发受灾地区,从而协助解决这些国家的粮食问题。

        4.为了避免损害或破坏自然资源和食物资源,特别是来自海洋的自然资源和食物资源,应当防止污染,并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和恢复这些资源。

        5.发达国家在制订有关食品的生产、储备、进口和出口的各种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

        A.发展中的进口国的利益。它们对进口货无法支付高昂的价钱;

        B.发展中的出口国的利益。它们需要有更多的销售出口货的机会。

        6.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进口必要数量的粮食,而又不致过度消耗它们的外汇资源,也不致使它们的收支平衡难以预料地恶化。在这方面,保证采取各种特殊措施,照顾最不发达的国家,局处内陆或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受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

        7.保证采取各种具体措施,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粮食产量和储藏设备,为此,特别应当保证它们可以按照优惠条件从发达国家方面获得更多切合实用的、必不可少的进口货资,包括各种肥料在内。

        8.通过公平合理的安排,特别是逐步取消诸如保护性措施之类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以促进发展中国家食物产品的出口。

        (3)一般贸易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

        1.采取下列各种措施,改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并且采取下列具体步骤,消除发展中国家长期性的贸易逆差:

        A.履行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和《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中所已经承担的各项有关义务;

        B.通过逐步消除各种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逐步消除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以改善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条件;

        C.在适当的场合,迅速订立各种商品协议,以便根据需要调整和稳定原料和初级产品的世界市场;

        D.为发展中国家出口赢利的形形色色商品制定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方案,定出指导方针,并考虑安排这方面的当前工作;

        E.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同发达国家的国内产品互相竞争的场合,每个发达国家都应当提供方便,以扩大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并且使发展中国家获得公平合理的机会,分享市场增长的实惠;

        F.在进口的发达国家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捐税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因而增添了收入的时候,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要求:将这些收入全数偿还给实行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或专门用于提供额外的资源,以满足它们的各种发展需要;

        G.发达国家应当对本国经济进行适当调整,提供方便,以扩大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数量,并且使进口货多样化,从而实行合理、公道和公平的国际分工;

        H.为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价格政策制订了一套总的原则,以便进行调整,使它们获得令人满意的贸易条件;

        I.在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获得令人满意的贸易条件以前,应当考虑采取某些替代性的办法,其中包括经过改进的补偿性资助方案,以满足有关的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发展需要;

        J.对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的农业性初级产品、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实行、改进和推广普遍性的优惠制度,并且考虑把这一制度进一步扩大施行于其他性质的商品,其中包括加工性商品和半加工性商品。由于实行了并且可能推广普遍性优惠制度,有些发展中国家在某些发达国家里所已经享有的关税优惠待遇,正在被其他国家分享或将被其他国家分享,因此,应当刻不容缓地使这些发展中国家获得进入其他发达国家市场的新的机会,而这些发达国家则必须向它们提供各种出口的机会,以便至少可以弥补它们那些被分享的利益;

        K.在商品安排的基本结构中,建立缓冲库存储备制度、并由国际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在可能的情况下,也由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目的在于维护发展中的生产国和发展中的消费国的利益,并为扩大整个世界的贸易作出贡献;

        L.在天然原料能够满足市场需要的场合,就不应当进行新的投资,去扩大合成原料以及合成代用品的生产能力。

        2.在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多边贸易谈判中,必须奉行对发展中国家不要求互惠的优惠原则;应当设法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经营性的额外利益,从而使它们大量增加外汇收入,使它们的出口商品多样化,并加快它们经济增长的速度。

        (4)运输和保险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

        1.使发展中国家不断扩大地和公平合理地分享世界船舶运输吨位。

        2.稳定和降低不断上涨的运输费用,从而降低发展中国家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成本。

        3.使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保险费和再保险费下降到最低限度,帮助发展中国家扩大国内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为此目的,只要条件合适,便在这些国家内部或在区域一级建立各种机构。

        4.保证早日实施海洋班轮公会行动守则。

        5.采取紧急措施,增强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出口能力,并弥补局处内陆或岛屿的发展中国家因不利地理条件而带来的各种损失,特别是弥补内陆国家所必须支付的运输费和过境费,从而增强它们的贸易能力。

        6.使发达国家克制自己,不采取强迫课税措施或各种限制性政策,以妨碍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也不阻挠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提高价格、鼓励这些商品输出的正当措施和政策。

        二、国际货币制度与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

        (1)目的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改革国际货币制度,以实现下列目的:

        1.采取措施,制止发达国家中已经发生的通货膨胀,防止把它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身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部,进行研究并作出可能的安排,以减轻发达国家的通货膨胀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

        2.采取措施,消除国际货币制度的不稳状态,特别是消除对商品贸易相当不利的货币汇兑率动荡不定状况。

        3.维持发展中国家货币储备的实际价值,防止它受到通货膨胀和储备货币汇兑率下跌的影响。

        4.在制定一种公正和持久的货币制度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一切决策阶段,同时能够充分参加受托进行此项改革的一切机构,特别是参加拟决中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理事会。

        5.世界性的清偿制度有必要根据新的国际环境加以适当改变。应当按照这种观点,对特别提款权进行补充分配,以便适当地和循序渐进地建立一种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补充性的清偿制度。建立国际清偿制度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通过国际多边机构来进行。

        6.依照特别提款权的货币特点,早日建立特别提款权同提供额外发展资金之间的连带关系,以利于发展中的国家。

        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当重新研究有关规定,以便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

        8.作出安排,促使发达国家把更多的实际资金净额转移给发展中国家。

        9.重新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办事方法,特别是关于偿还贷款和安排“备用”的条件,关于提供补偿资金的制度,以及关于资助商品缓冲库存储备的条件,以便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更有效地利用它们。

        (2)措施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采取下列紧急措施,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对付发展中世界所面临的国际收支危机:

        1.发达国家加快步伐,执行《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中所确定的、限期实现的方案,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一定纯净数额的金融资源;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金融资源的纯净数额中,发达国家官方所提供的份量应当增大,以便达到甚至超过《国际发展战略》所规定的指标。

        2.各种国际金融机构应当作为向开发事业提供资金的银行,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因任何成员国的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而加以歧视;而且,援助应当是非束缚性的。

        3.通过建立更公平合理的表决权制度,使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接受资助的国家还是提供资助的国家)都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参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主管机构的决策过程。

        4.在一切可能的场合,使发展中国家不受发达国家对一切进口以及资金外流所施加的各种控制措施的约束。

        5.根据接受投资国所自行确定的本国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和要求,促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私人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

        6.应当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包括采取国际行动,以减轻发展中国家在苛刻条件下所借外债的负担对本国目前和将来的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7.对债务逐项重新谈判,以便达成协议:取消债务,延期偿还债款,另定分期还债进度或给予利息补贴。

        8.各种国际金融机构,应当考虑每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重新调整信贷政策,以适应它们的迫切需要。国际金融机构还有必要改进惯常的做法,特别是有关提供开发资金和处理国际货币问题的惯常做法。

        9.在为各种开发计划提供含有更多优惠条件的贷款方面,应当采取适当的步骤,优先照顾那些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局处内陆或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受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打击最严重的国家。

        三、工业化

        国际社会应当作出一切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为了这个目的:

        (1)发达国家应当在本国政府官方援助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范围内,对发展中国家关于为各种工业项目提高资金的要求,作出积极赞助的响应。

        (2)发达国家应当鼓励私人投资家与发展中国家达成协议,并在这些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为这些国家的工业生产项目提供资金,特别是为产品出口的生产项目提供资金。

        (3)为了要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结构,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全世界工业生产中的比重,发达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所属各机构应当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合作,优先在那些出产原料和农矿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内部,协助建立新的工业生产能力,其中包括上述原料和产品加工的各种生产设施。

        (4)国际社会应当在发达国家和各种国际机构的协助下,继续实行和进一步推广各种业务培训性的技术援助方案,其中包括根据特殊的开发需要,对发展中国家本国的人才加以专业训练,提高其管理能力。

        四、技术转让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

        (1)制订一套关于技术转让的国际性行动准则,这种准则应当符合发展中国家当前的需要和条件。

        (2)按照改善了的条件提供现代技术,并使这种技术因地制宜地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具体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条件,适合于这些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

        (3)大力扩大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范围,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各种研究计划和开发计划,并创建切合需要的本地技术。

        (4)使支配着技术转让的各种商业惯例同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协调一致,并且防止滥用技术卖方的权利。

        (5)在自然资源和一切能源的勘探、开发、保护以及合理利用的研究工作和开发工作方面,促进国际性的合作。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应当考虑照顾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局处内陆的国家的特殊需要。

        五、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制和监督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制订、通过和实行一套关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性行动准则,以便:

        (1)防止跨国公司干涉它们开业经营的所在国的内政,防止它们同种族主义政权以及殖民政府互相勾结。

        (2)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境内的各种活动加以管束,取消各种限制性的商业惯例,以顺应发展中国家本国的发展计划和发展目标。在这方面,必要时应当促进重新审议和修改过去签订的协议。

        (3)按照公平和优惠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种援助,转让技术和传授管理技能。

        (4)对跨国公司把经营赢得的利润汇回本国的行动加以管制,并照顾到一切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促进跨国公司把所得利润在发展中国家里进行再投资。

        六、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联合国的一个工作小组正在起草一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联合国大会已经表明意图,打算在第二十九届常会上加以通过。这部宪章必须将成为一种得力的工具,大有助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彼此待遇公平、主权平等、利益互相依存的基础上,建立起国际经济关系的新体制。因此,促使联合国大会在第二十九届常会上通过上述宪章,是最关紧要的事。

        七、促进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1)发展中国家之间集体的自力更生以及日益扩大的互助合作,将进一步加强它们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了在区域一级、次区域一级以及区域之间扩大合作,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新的步骤,其中包括:

        1.支持设立或改进适当的机构,以维护发展中国家各种出口商品的价格,改善这些商品进入市场的条件,稳定这此商品的市场。在这方面,应当欢迎整个石油输出国集团为了它们经济发展的利益而愈来愈有效地运用本国的自然资源。在这同时,十分需要在各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合作,本着团结一致的精神,刻不容缓地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帮助各发展中国家解决由于石油输出国集团采取上述合理合法、完全正当的行动而引起的各种紧迫问题。在这方面已经采取的各种措施便是一种明显的迹象,说明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正在不断加强。

        2.保护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3.在区域一级或次区域一级,促进、建立或加强经济上的一体化。

        4.大大增加各发展中国家从其他发展中国家进口货物的数量。

        5.切实保证:任何发展中国家给予来自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的待遇,不得优于给予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货物的待遇。考虑到现有的各种国际协议、现行的各种限制、现存的各种可能性及其未来的发展,各发展中国家对于从其他发展中国家输入各种必需品的采购活动,应当给予优惠待遇。在一切可能的场合,对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货物以及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都应当给予优惠待遇。

        6.促进各发展中国家在财政金融、信贷关系以及货币问题等领域中的密切合作,其中包括在优惠的基础上,按照有利的条件,发展信贷关系。

        7.加强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进行的各种努力:通过投资,通过资助产品出口的项目以及紧急需要的项目,通过提供其他长期援助,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财政资源,为发展中国家的开发事业提供资金。

        8.在工业、科学技术、运输、航运以及新闻宣传媒体等领域中,促进和建立各种切实有效的合作设施。

        (2)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区域内、次区域内以及区域之间开展合作的各种倡议,发达国家应当采取更有效和更具体的行动,特别是在商务政策方面采取行动,通过扩大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加以支持。

        八、帮助各国行使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应当作出一切努力,做到:

        (1)一切国家都有权对本国的自然资源自由地和切实有效地行使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必须挫败企图阻挠此项权利行使的各种尝试。

        (2)对于发展中国家就已经收归国有的生产设施的生产经营事宜所提出的援助要求,联合国系统的各种主管机构应当切实保证给予满足。

        九、加强联合国体系在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

        (1)为了促进《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的宗旨和目标,一切会员国都保证充分利用联合国体系来实施它们共同通过的本《行动纲领》,努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从而加强联合国在开展世界性互助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联合国大会应当把本《行动纲领》的实施事宜作为一个优先的课题,全面地加以研究。联合国体系根据本《行动纲领》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以及已经列入计划的一切活动(诸如一九七四年的世界人口会议、世界粮食会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第二次大会以及对《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进行的中期审议和评价),其所遵循的方针,都应当是促使根据1973年12月17日第3172(XXVIII)号大会决议召开的、讨论发展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能够对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作出充分的贡献。因此,要求全体会员国共同地或分别地作出努力。制订政策,促使这次特别会议获得成功。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当确定政策的大纲,并且对受托负责实施本《行动纲领》的联合国系统内一切组织机构和附属单位的各种活动,加以全面协调。为了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能够有效地执行它的任务:

        1.联合国系统中一切有关的组织机构和附属单位,对于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实施本《行动纲领》的进展情况,应当根据需要,经常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当把有关进展情况的报告作为紧急事项加以审议。为此目的,它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特别会议,或者在必要时连续进行工作。它应当把实施本《行动纲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提请联合国大会加以注意。

        (4)委托联合国系统的一切组织机构、附属单位以及各种会议实施本《行动纲领》。应当加强联合国大会1964年12月30日第1995(XIX)号决议所列举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各种活动,以便同其他主管机构互相配合,进一步发展遍及全世界的国际原料贸易。

        (5)应当采取各种紧急和有效的措施,结合考虑每个发展中国家特殊局势,重新研究各种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以适应各种迫切的需要;特别是应当改进这些机构在资助开发事业以及处理国际货币问题方面的惯常做法,并且通过适当地修改表决权制度,保证各发展中国家(不论是接受资助的国家还是提供资助的国家)都能更加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

        (6)发达国家以及有能力提供捐助的其他国家,应当对联合国系统内部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设立的各种组织机构、计划方案以及基金组织,大力捐献。

        (7)本《行动纲领》补充和加强了在《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中所体现的宗旨和目标,也补充和加强了联合国第28届大会为了弥补在实现这些宗旨和目标方面的不足之处而制定的各种新措施。

        (8)在对《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国际发展战略》进行中期审议和评价时,应当结合考虑本《行动纲领》的实施情况。在适当的时候,还应当结合考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及本《行动纲领》的规定,在上述国际发展战略中承担新的义务,并对此项战略作出新的修改、补充和调整。

        十、特别计划

        大会通过下列特别计划,特别是采取各种紧急措施,以减轻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同时念念不忘那些最不发达的国家以及局处内陆的国家的特殊问题。

        大会

        考虑到下述各点:

        (1)许多发展中国家必不可少的进口物品,诸如粮食、肥料、能源产品、资本货物、机器装备以及各种劳动服务,包括运费和过境费,价格急剧上涨,使得这些国家日趋不利的贸易条件进一步严重恶化,增加了它们的外债负担;并且日积月累,逐渐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如果听其自流,将使这些国家无法支付它们必不可少的进口货价款以及开发事业的费用,并导致这些国家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进一步恶化。当前的危机是多年积累起来的各种问题所造成的结果。这些问题是:贸易问题、货币改革问题、世界性通货膨胀局面、提供财政援助不充分、不及时,以及在经济和开发方面诸如此类的许多其他问题。面对这种危机,必须认真考虑上述复杂局势,从而切实保证使国际社会通过的特别计划能够向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提供紧急救济和及时援助。与此同时,还要采取步骤,通过彻底改革世界经济体制来解决上面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从而使这些国家既能解决目前的各种困难,又能达到相当可取的发展水平。

        (2)为了援助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仅必须包括向这些国家提供它们保持必要进口所急需的救济,而且必须在提供救济之外,采取各种步骤,有意识地提高这些国家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的能力。如果不采取这种综合性的措施,那末,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各种困难就完全可能长期迟延下去。诚然,国际社会首屈一指和刻不容缓的任务在于促使这些国家能够对付它们在国际收支方面所遇到的短缺困难,但是在这样做的同时,还必须额外提供附加的发展援助,以便维持并进一步加快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

        (3)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恰恰就是那些在世界经济中处境最不利的国家:最不发达的、局处内陆的以及其他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此外,还有那些由于当前的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外国侵略和外国占领而导致经济严重失调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受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标志,它们的经济受影响的程度,以及它们所需要的救济与援助的种类,都可以着重根据下列这一类标准加以评估衡量:

        1.按人口计算平均收入很低。这是比较贫困、生产能力低、技术水平和发展水平低的一种反映。

        2.同本国出口收益相比,必需品的进口费用急剧增加。

        3.同本国出口收益相比,还债比率很高。

        4.出口收益不足,出口收入的灵活性较小,并且缺乏可供出口的剩余物资。

        5.外汇储备量很低或不敷所需。

        6.由于运费和过境费提高而受到不利影响。

        7.对外贸易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占比较重要的地位。

        (4)对于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必须灵活地估计它们的经济所受到的影响程度和性质,应当考虑到当前世界经济捉摸不定的情况,考虑到某些发达国家可能采取的各种调整政策以及资金和投资的流动情况。对于受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收支状况及其各种需要,只有根据它们在若干年中的平均水平,才能作出可靠的估计和设想。目前就作长期的设想,难免是变化无常的。

        (5)在采取各种特别措施以减轻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国家的困难的过程中,一切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应当按照它们各自的发展水平、各自的经济能力和实力,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很重要的。值得注意是:某些发展中国家,尽管它们自己也有各种困难,也有发展需要,却已经表示愿意在减轻更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处境方面,发挥具体的帮助作用。最近,某些拥有充足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在双方和多边的基础上,采取了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减轻困难的主动行为和各种措施,这反映了它们切实信守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有效的经济合作的原则。

        (6)发达国家拥有更大得多的能力,可以帮助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克服它们当前的困难。因此,发达国家所作出的响应行动应当同它们所担负的责任相称。它们所提供的援助,在现有援助水平之处,还应另行增加。这些国家应当完成并尽可能超额完成《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的国际发展战略》所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的各种指标,特别是有关官方提供发展援助的指标。它们也应当认真考虑到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所欠的外债,予以一笔勾销。这样做,就会使那些受经济危机打击的国家获得最简便和最快捷的救济。此外,还应当对延期偿还款以及重新安排还债日程的办法,给予赞同性的考虑。当前的形势不应当导致工业化国家采取那种加剧当前危机并且最终势必自招失败的政策。

        大会回顾了伊朗国王陛下以及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总统胡阿里·布迈丁阁下提出的建设性倡议,

        (1)决定发起一项特别计划,作为当务之急,在一般必要的时期里(至少要延续到《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发展规划》结束为止),向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提供紧急救济和开发援助,以便帮助它们克服当前的困难,并且获得自给自足的经济发展。

        (2)作为实行特别计划的第一个步骤,决定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发起一项紧急行动,向前面第(3)段所说明的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及时的救济,以便它们在今后12个月内能够维持必不可少的进口;要求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可能提供捐款的国家在1974年6月15日以前宣布它们将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为紧急援助所提供的捐献,或者宣布它们打算这样做的意图,同时切实注意某些国家已经宣布承担的援助义务或已经采取的援助措施;此外,还进一步要求联合国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57次会议把上述紧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向联合国第29届大会汇报。

        (3)号召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可能提供捐款的国家,向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立即提供救济和援助,其数量多寡必须同后面这些国家的需要相称。这种援助应当在现有的援助水平之外另行增加,并且应当尽早地、尽可能在无偿赠与的基础上提供;在不可能无偿赠与的场合,就应当按照宽厚的条件来提供。款项支付以及有关的办事手续和各种条件,都必须反映出上述特殊情况。援助既可以通过双边渠道也可以多边渠道来提供,包括通过已经建立起来的或即将建立的若干新机构和新设施来提供援助。特别措施可以包括下列各点:

        1.按照特别优惠的条件作出特殊安排,其中包括对于必不可少的商品和货物提供可能的补贴,并切实保证供应。

        2.对于全部或部分必不可少的进口商品和货物实行延期付款。

        3.在无偿赠与的基础上,或者以当地货币延期付款的方式,提供包括粮食援助在内的商品援助,同时切实注意:这种做法不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4.按照宽厚的条件,提供长期的供货人贷款。

        5.按照特惠的条件,提供长期的财政援助。

        6.按照特惠的条件,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种专门机构中提取款项。

        7.应当考虑到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额外的财政需要,在设置特别提款权与提供开发援助之间建立连带关系。

        8.对于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按照商业条件借入债款所应支付的利息,以双边的或多边的方式提供补贴。

        9.对债务逐项重新谈判,以便达成协议,勾清债务、延期偿还债款或重新安排还债日程。

        10.按照更加优惠的条件,提供资本货物和技术援助,以加速受经济危机打击的国家的工业化。

        11.按照优惠的条件,对各种工业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投资。

        12.对于额外增加的过境费和运费,特别是对于局处内陆的国家所支付的这些费用,提供补贴。

        (4)呼吁发达国家按照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请求,用赞同的态度考虑取消债务、延期偿还债款或重新安排还债日程,以此作为一项重大贡献,减轻这些国家所面临的严重而又紧迫的困难。

        (5)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之下,通过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可能提供捐款的国家自愿捐献,建立一个特别基金组织,作为本特别计划的一个组织部分,用来提供紧急救济和开发援助。这个基金组织至迟应在1975年1月1日以前开始业务活动。

        (6)根据本特别计划,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主席经过适当磋商以后,指定36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切实注意上述特别基金组织的宗旨及其权限,以便:

        1.就这个特别基金组织的范围、机构以及活动方式等等提出建议,同时结合考虑以下几点要求:

        A.基金组织主管机构的代表权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B.基金组织的财源分配应当公平合理;

        C.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国际组织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D.考虑把“联合国资本开发基金会”同本特别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加以合并的可能性;

        E.设立一个中央监督机构,以监督各种双边性和多边性措施的执行。

        为此目的,应当重视在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上提出的不同观点和建议(其中包括伊朗提出的建议和在第2208次会体会议上提出的建议),也应当重视针对这些建议发表的意见;还应当重视在紧急时期过去以后利用这项特别基金为正常的开发援助提供另一条渠道的可能性。

        2.在本特别基金组织开始业务活动以前,监督实行为援助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而采取的各种双边性和多边性措施。

        3.根据有关国家以及联合国系统的相应机构提供的情况,就下列各点作出广泛评估:

        A.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所面临困难的程度;

        B.它们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商品和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C.它们需要财政援助的情况;

        D.它们需要技术援助的情况,特别包括取得技术的途径问题。

        (7)请求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署长以及其他主管国际组织的长官,协助本特别计划的特别委员会行使根据上述第(6)段规定所指派给它的各项职能;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协助上述特别基金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8)请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迅速就下列各点作出决定:

        1.建立一个扩大的特别机构,以便使那些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能够按照优惠的条件加入这个机构。

        2.建立特别提款权制度,并且尽早在分配特别提款权同提供开发资金之间建立连带关系。

        3.建立拟议中的新的特别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以扩大贷款范围,并且对联合国会员国借入商业资金所应付的利息给予补贴;同时认真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特别是考虑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的额外财政需要。

        (9)请求世界银行集团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管理、财政和技术方面的服务,听从提供紧急财政救济的各国政府安排,以便它们能够毫不迟延地促使把资金输送到受援国,必要时应作出机构上和程序上的变动。

        (10)请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采取必要的步骤,特别是采取国家这一级的步骤,对于可能在特别计划的范围内要求它提供额外援助的申请,作为当务之急加以响应。

        (11)请求根据本特别计划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向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57次会议提出报告和建议,并且吁请该理事会在审议这份报告的基础上,向联合国第29届大会提出适当的建议。

        (12)决定在联合国第二十九届大会上作为一个特别优先的事项,在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结构内,审议对受经济危机打击最严重的国家采取特殊措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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