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政函[2010]9号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法动物诊疗违法所得范围的请示》(深农[2010]8号)收悉。经研究,我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