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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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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2-23
【实施日期】 2010-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我国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呈现出持续发展繁荣的良好态势,收看电视剧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全国省级卫视综合频道在电视剧播出上起到了垂范和表率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秩序,促进卫视综合频道健康发展,并有效推进电视剧产业的科学转型,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电视剧作为当今社会最具影响、最大众化的文艺形式,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和审美品味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着特殊的地位。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级卫视电视剧播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手段,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卫视综合频道的职责和性质,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全国各级电视播出媒体,是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必须要强化媒体责任,特别是卫视综合频道,要坚持以宣传为中心,坚持新闻立台。不能把卫视综合频道类同于“电视剧频道”和“家庭影院”等性质的频道。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电视剧播出必须首先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在编播电视剧时,必须明确电视剧播出属于宣传管理,不能混同于单纯的商业行为,更不能搞无序的商业竞争。

      

      三、为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的播出,特对全国卫视综合频道做出如下规定:

      

      (一)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下同)期间,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二)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6集(每集不超过46分钟,以下同);双休日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包括重播集数)不得超过8集;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根据本通知的总体精神自行掌握。

      

      (三)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包括重播集数)。

      

      (四)任何一级电视播出媒体,均须严格遵守《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40号令),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批准的长度播出。如有特殊编播需要对剧目长度进行调整,应首先获得电视剧版权方的同意,并征得同时拥有该剧播出权的机构的同意,最后须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的电视剧办事大厅上报广电总局电视剧司认可备案(备案表附后)。

      

      (五)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上报总局批准。

      

      (六)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情况严格监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全国卫视综合频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自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此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转发所属省级电视台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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