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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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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 1999-02-04
【实施日期】 1999-02-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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