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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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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06-07
【实施日期】 2010-06-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1243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38号),现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三角洲地区区位条件优越,自然禀赋优良,经济基础雄厚,体制比较完善,城镇体系完整,科教文化发达,一体化发展基础较好,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具有高起点上加快发展的优势和机遇。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和提高开放水平结合起来,推动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为促进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做好区域内相关规划男薇嗟髡ソ敉平喙毓ぷ鳌R浞址⒒映そ侵薜厍蚝献餍骰频淖饔茫⒔∪撼そ侵薜厍献骰疲鹘饩觥豆婊肥凳┕讨杏龅降闹卮笪侍狻R徊郊忧坑肫渌厍慕裘芎献鳎俳乜绲厍杂闪鞫迪秩丝诤筒涤行蜃啤?br>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发展。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加强《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附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62252742502419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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