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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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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法发[1998]3号
【发布日期】 1998-03-26
【实施日期】 1998-03-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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