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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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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2-10-30
【实施日期】 1992-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贪检字<1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坚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预防犯罪工作,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及广东一些基层检察院于1989年下半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还先后设立了预防犯罪的专门工作机构。最近,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也正式成立了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检察处,以加强对全国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的指导。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是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内容。要不断探索新措施,总结新经验,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

      

       1992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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