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81.02.21
【正文】 全文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婚姻法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在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适用当时的原婚姻法还是适用新婚姻法的问题,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1981年2月16日法委发文〔81〕10号函复同意我院意见:即对1980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未结的婚姻案件,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又提出申诉的婚姻案件,仍依照原婚姻法规定处理。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婚姻案件,依照新婚姻法规定处理。特此通知。
【颁布日期】1981.02.21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