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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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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12-08
【实施日期】 1989-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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