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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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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10-23
【实施日期】 1989-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

       一、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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