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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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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8-04-09
【实施日期】 1958-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的函

      甘肃、云南、安徽、陕西、辽宁、广东、福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先后接到若干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若干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分别提出如下意见,供作参考。(一)关于被判处徒刑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徒刑期间,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问题。参照中央选举委员会1953年4月3日“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十五项关于一切在关押的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由于他们在监禁或羁押中,故均应停止其选举权利的行使”的解答,我们认为是停止其政治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二)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有无政治权利的问题。参照“解答”第十六项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反革命分子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解答,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间无政治权利;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刑事罪犯,在缓刑期间,应认为有政治权利。

       (三)关于被判处劳役未经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劳役期间有无政治权利的问题。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敝魅巍肮赜谥谢嗣窆埠凸椭翁拔厶趵莅傅乃得鳌敝赋觯骸霸谛淌麓Ψ种校娑死鸵酆凸苤频拇Ψ帧U饬街执Ψ侄杂谀切┛梢圆慌型叫蹋氚嵋欢ㄊ逼诘囊徊炕蛉空稳ɡ⒓右愿脑斓淖锓福鞘屎系摹薄S种赋觯豪鸵邸笆枪ピ诶辖夥徘靡咽敌杏行У陌旆ā薄S纱丝杉莩椭翁拔厶趵写鸵鄣淖锓福谥葱欣鸵燮诩溆θ衔挥姓稳ɡ渌话阈淌伦锓冈谥葱欣鸵燮诩洌灿θ衔挥姓稳ɡ#ㄋ模┕赜诒慌写苤频姆锤锩肿雍托淌路缸锓肿釉诠苤破诩溆形拚稳ɡ奈侍狻N以航衲辏丛拢比铡玻担浮撤ㄐ凶值冢罚逗拧肮赜诎岱锤锩肿雍突捣肿友【偃ɡ奈侍獾耐ㄖ钡诹钜烟岢觯骸耙婪ㄅ写苤频男淌路缸锓肿樱挥醒【偃ɡ薄6苑锤锩肿优写苤频模Π凑铡肮苤品锤锩肿釉菪邪旆ā钡墓娑ㄖ葱小#ㄎ澹┕赜谟Ψ裨谂写苤频呐芯鍪槟谛疵髟诠苤破诩涿挥姓稳ɡ奈侍狻N颐且饧谂芯鍪槟谛疵髟诠苤破诩涿挥姓稳ɡ宄苤破诩浼仁堑比幻挥姓稳ɡ谂芯鍪槟诓恍疵饕彩强梢缘摹?br> (六)关于判处管制的罪犯,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是只判处管制的,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执行;如果是判处管制同时又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则所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从管制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七)关于我院和公安部、司法部1956年10月5日联合通知中关于由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在管制期间“如果未经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认为有选举权”的规定,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关于被管制的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有无抵触的问题。查前者是指在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以前,由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一般刑事罪犯说的,而后者是适用于反革命分子的,两者不发生抵触问题。

       (八)关于管制的最高和最低期限的问题。对反革命分子应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三年以下的规定执行;对贪污犯罪分子,应按惩治贪污条例一年至二年的规定执行;对其它刑事犯罪分子,也可参照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执行。(九)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判处管制能否适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等)没有抵触的,可以适用。(十)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应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对反革命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可查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目前,法律尚无规定,不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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