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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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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 2008-05-19
【实施日期】 2008-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0号 2008年3月26日审判委员会通过,5月19日印发)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1、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保险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未出具保单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需要等待体检结果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经部分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3、保险合同生效期间,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予以赔付保险金的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变更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人请求返还所赔付保险金的,应予支持。

        二、保险合同的说明及告知义务

        4、对于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不予支持。

        5、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而免除。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事项与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保险合同订立或效力恢复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人书面(包括投保单、风险调查问卷或其它书面形式)询问为限。

        8、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9、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明示知悉条款内容的,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航空意外险等手撕式保单不需要投保人填写投保书的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险种再次或多次投保,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10、《保险法》第37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他人行为引起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形。

        1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的,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保险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费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保险人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依照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利益

        12、除《保险法》第53条规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1)物权;

        (2)债权;

        (3)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均具保险利益的,可以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投保,超出部分无效。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违法取得的标的物投保或所投保的标的物违法的,应认定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善意取得的财产投保,应认定具有保险利益。

        14、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15、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标的物转让的,自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丧失保险利益。

        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在保险标的物转让后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的,应认定保险人同意变更被保险人,由受让人承接自保险人受理批改之日起保险合同项下出让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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