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8-02-16
【实施日期】 1958-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