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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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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89-06-12
【实施日期】 1989-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零四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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