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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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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11-27
【实施日期】 1993-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宪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9年1月7日贵州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黔人常法备[1999]01号公布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案》(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9年修订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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