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的决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关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的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加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