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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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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1-27
【实施日期】 1997-0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宪法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大会选举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

      三、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1人。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候选人必须是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本次会议补选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3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提名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简况。

      3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本次会议补选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大会主席团提名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候选人1人。

      七、凡依法提出的候选人,除提名者要求撤回提名或被提名者拒绝接受提名外,大会主席团应将所提候选人名单一律提交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应以代表团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遇预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应当就预选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预选。

      八、本次大会补选采用人工计票。选票一律盖有大会秘书处印章,没有印章的无效。

      九、大会选举前,由主席团提名总监票人1人,副总监票人1人。每个代表团推选监票人2人。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有选举权,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不搞委托投票。

      十一、在选举投票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划“√”符号),可以表示反对(划“×”符号),也可以表示弃权(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否则为废票。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选票上部分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作废;全部填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部作废。

      十二、填写选票必须按照写票说明的方法,并使用大会统一发的笔。

      十三、会场共设7个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检查、加封。

      十四、投票时,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先在自己的座区内投票,然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五、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由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清点票数,认真核对,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并将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六、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并向大会公布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

      十七、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遇候选人与另提人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重新投票,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如果重新投票后仍然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本次会议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八、选举过程中,如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本选举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十九、本选举办法,经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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