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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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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2-01-22
【实施日期】 2002-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23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22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全文

      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1991年12月21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九年来,对加强我市的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修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的比较全面、具体,符合洛阳市殡葬管理工作实际,《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会议决定,废止《洛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并报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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