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议》等7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84年3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议》、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决议》、1991年5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议》、1991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议》、1991年10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定》、1988年7月1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社会风尚的决议》等7件决议、决定,从即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