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全文
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废止
(一)《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二)《贵阳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社会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修改
(一)《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删除第八条。
(二)《贵阳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删除第七条第三款中的“和暂住管理费”。
(三)《贵阳市消防条例》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四)《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五)《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删除第三十一条。
(六)《贵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七)《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并缴纳环境协调保证金后”、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删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九)《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莱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划定拆迁范围”;第(四)项修改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核拆迁范围,放线、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挖基槽、下基础、施工第二层、顶层结束时,通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核”;第二款“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列入清理目录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行政区划和机构改革名称变更,修改法规时,按变更后名称进行修改。
四、本决定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贵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10个地方性法规,应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