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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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6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说明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和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认为,《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颁布施行后,在一定时期内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鉴于这些法规或与上位法和WTO规则不相一致;或涉及的内容是我国加入WTO所作的承诺,应当由国家统一立法;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取代,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决定自即日起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5)
2、《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1991)
3、《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1)
4、《福建省经纪人条例》(1993)
5、《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1994)
6、《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1996)
7、《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