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2-20
【实施日期】 2004-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2004年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区、县消费者协会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后,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区、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