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鉴于2001年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劣药品已有规定,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