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6-16
【实施日期】 2004-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