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