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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6-03
【实施日期】 2004-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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