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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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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8-18
【实施日期】 2004-09-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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