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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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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9-27
【实施日期】 2004-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处罚和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全文

      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清理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事项,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和实际步骤,对于健全法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和报告提出的清理结果。为此,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停止执行《石家庄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定的对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的改建、拆除,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处罚。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设施,只准用于经营,不准改作它用”。将第36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经营设施改作它用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营业执照”。

      二、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设定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和收售、展销、拍卖须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六条。

      三、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定的对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须经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校审批手续的行政许可。删除第二十七条。

      四、停止执行《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设定的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五、停止执行《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定的对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及相关处罚。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集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邮政通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六、停止执行《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定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以上决定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据以对相应法规作出修改,并予以公布。

      附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的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中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号│ │ │ │├─┼───────────────┼────────────────┼──────────┤│1 │对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久性的经营│《石家庄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设施的改建、拆除的审查同意 │一条 │ │├─┼───────────────┼────────────────┼──────────┤│2 │对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 │ │十六条 │部门 │├─┼───────────────┼────────────────┼──────────┤│3 │对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的审核│《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县(市)、区文化行政││ │ │十七条 │主管部门 │├─┼───────────────┼────────────────┼──────────┤│4 │对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等行│《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业的批准 │条例》第二十五条 │ │├─┼───────────────┼────────────────┼──────────┤│5 │对经营集邮业务的许可 │《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 │ │十七条 │ │├─┼───────────────┼────────────────┼──────────┤│6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县级以上民政主管部门││ │的审查批准 │条 │ │└─┴───────────────┴────────────────┴──────────┘

      附件2: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停止执行部分6项)

      ┌─┬───────┬──────────────────────┬───────┬───────────────────┐│序│ 法规名称 │ 许可事项 │ 许可机关 │ 法律法规依据及取消理由 ││号│ │ │ │ │├─┼───────┼──────────────────────┼───────┼───────────────────┤│ │石家庄市市区集│ │ │ ││ │贸市场管理办法│第11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在集贸市场内自建的永│工商行政管理部│国办发(1998)62号文件,取消了工商局市场││1 │(1989年制定,│久性经营设施,需要改建、拆除的,由工商行政管│门 │培育、市场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 │1997年第二次修│理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 │职能 ││ │ 正) │ │ │ │├─┼───────┼──────────────────────┼───────┼───────────────────┤│ │ │第26条:对单位、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51项 ││ │ │塑作品、装璜经营活动需办经营许可。展销拍卖的│县级以上文化行│已经取消了对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审批;││2 │石家庄市文化市│,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2002)24号文件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 │ 场管理办法 │准。 │ │批项目第424、425项已经取消了对设立美术││ │(1995年制定,│ │ │品拍卖单位和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的审批。│├─┤ 1997年修正) ├──────────────────────┼───────┼───────────────────┤│ │ │第27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当地县级(市)│原依据〈河北省经营性文化艺术比赛管理办││3 │ │县(市)文化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文化行政主管部│法〉设定,现冀政(2004)4号文件中已经取 ││ │ │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门 │消了相关设定 │├─┼───────┼──────────────────────┼───────┼───────────────────┤│ │石家庄市市区供│ │ │国发(2002)24号行政审批项目第291项已取 ││4 │水节约用水管理│第25条第二款:经营洗车、建筑物清洗保洁业的单│建设行政主管部│消了对车辆清洗站设立的审批,该条设定的││ │ 条例 │位和个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门 │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 │(1998年制定)│ │ │应予以取消。 │├─┼───────┼──────────────────────┼───────┼───────────────────┤│ │石家庄市邮政通│第27条:经营集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邮政通信│邮政通信主管部│此设定超出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5 │ 信管理条例 │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 │门 │款规定的“地方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 │(1997年制定)│ │ │织的设定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规定。 │├─┼───────┼──────────────────────┼───────┼───────────────────┤│ │石家庄市殡葬管│第23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国务院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第60项,││6 │ 理条例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请审批的许可 │门 │已经取消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 ││ │(1997年制定)│ │ │ │└─┴───────┴──────────────────────┴───────┴───────────────────┘

      附件3:石家庄市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保留部分71项)

      ┌─┬───────────┬──────────────────────┬──────┬───────────────────────┐│序│ 法规名称 │ 许可事项 │ 许可机关 │ 法律法规依据及保留理由 ││号│ │ │ │ │├─┼───────────┼──────────────────────┼──────┼───────────────────────┤│ │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第10条:流动人口在本市暂住、从业须持常住人口│所在地的乡(│依据1999年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理》第││1 │ 育管理规定 │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计划生育婚育证明,│镇)政府、街│10条设定 ││ │(1991年制定,1997年第│经管理单位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的核准、登记后,方│道办流动人口│ ││ │ 二次修正) │可办理暂住、从业手续。 │管理部门 │ │├─┼───────────┼──────────────────────┼──────┼───────────────────────┤│ │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第15条:在开发区兴办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需经│ │依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4条 ││2 │ 发区管理条例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营业执│开发区管委会│设定 ││ │ (1996年制定) │照和税务登记手续。 │ │ │├─┼───────────┼──────────────────────┼──────┼───────────────────────┤│ │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第16条:现有粉煤灰排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新建│市建设行政主│依据《行政许可法》12条设定 ││3 │ 管理条例 │、扩建储灰场。 │管部门 │ ││ │ (2002年制定) │ │ │ │├─┼───────────┼──────────────────────┼──────┼───────────────────────┤│ │ │第7条: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在可行性研究论 │ │《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4 │ │证时,需向由预审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有预审权的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 │ │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地管理部门 │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 │ │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 │ │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5 │ │第10条:对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市、县土地管│,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 │理部门 │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 │ 地管理办法 │ │ │式取得 │├─┤ (1992年制定) ├──────────────────────┼──────┼───────────────────────┤│ │ │第14条:用地单位竣工项目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土地管理法》第6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6 │ │出申请验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建设项目│ │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 │ │占地面积和用途进行核查 │市、县土地管│查。 │├─┤ ├──────────────────────┤理部门 ├───────────────────────┤│7 │ │第19条: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在批准用地范围外│ │《土地管理法》57条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 │ │临时占用土地的,须经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8 │ │第20条:需要延长临时用地时间的审批 │ │ │├─┼───────────┼──────────────────────┼──────┼───────────────────────┤│ │石家庄市市区集贸市场管│ │ │依据国务院88年6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83 ││9 │ 理办法 │第8条:开办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工商行政管理│年〈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 ││ │(1989年制定,1997年第│册。 │部门 │ ││ │ 二次修正) │ │ │ │├─┼───────────┼──────────────────────┼──────┼───────────────────────┤│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第8条第一、二款: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依据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10│ 管理条例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市城管局 │理条例》第14条 ││ │(1985年制定1997年第三│、停车场等审批 │ │ ││ │ 次修正) │ │ │ │├─┼───────────┼──────────────────────┼──────┼───────────────────────┤│11│ │第9条第一款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 │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 │牌、霓虹灯、条幅、画廊、橱窗的审批 │ │例》第11条第2款。 │├─┤ ├──────────────────────┼──────┼───────────────────────┤│ │ │第18条第二款: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经营性废│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12│ │弃物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处置需到市│市城管局 │例》第28条设定 ││ │ │容环卫部门办有关手续,按指定地点存放、处理不│ │ ││ │石家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得任意倾倒。 │ │ │├─┤ 管理条例 ├──────────────────────┼──────┼───────────────────────┤│13│(1985年制定,1997年第│第20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垃圾收集、运输、│市城管局 │依据建设部1993年8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 │ 三次修正) │处理、疏通、清理街道清扫等审批许可 │ │7号令第7条规定设定。 │├─┤ ├──────────────────────┼──────┼───────────────────────┤│ │ │第21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因教学、科研及其│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14│ │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须经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城管局 │例》第33条设定 ││ │ │批准 │ │ │├─┤ ├──────────────────────┼──────┼───────────────────────┤│15│ │第28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拆除、移动或停用│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2年8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 │ │环卫设施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 │例》第22条设定 │├─┼───────────┼──────────────────────┼──────┼───────────────────────┤│ │ │第10条:在河道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 │依据《防洪法》第10条设定。落实防洪规划设定 ││16│ │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 │ ││ │ 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 │部门审批或核准 │市水利局 │ │├─┤(2002年5月24日制定) ├──────────────────────┤ ├───────────────────────┤│17│ │第12条第二款: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 │依据国务院1988年《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设定 ││ │ │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使用│ │ │├─┼───────────┼──────────────────────┼──────┼───────────────────────┤│ │ │第16条第一款:对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 ││18│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公安交通管理│ ││ │ │ │局 │ │├─┤ ├──────────────────────┼──────┼───────────────────────┤│19│ │第17条:在人行横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市城管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二款 ││ │石家庄市市政工程设施管│设置广告的审批 │ │ │├─┤ 理条理 ├──────────────────────┼──────┼───────────────────────┤│20│(94年10月22日制定,97│第18条第二款:对因抢修地下管线急需挖掘城市道│市城管局交管│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36条 ││ │ 年9月24日修正) │路的审批 │通 │ │├─┤ ├──────────────────────┼──────┼───────────────────────┤│ │ │第22条第二款: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 │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9条 ││21│ │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市城管局 │ ││ │ │手续。 │ │ │├─┼───────────┼──────────────────────┼──────┼───────────────────────┤│22│ │第23条第二款:超重、超宽车辆或履带车车辆通行│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6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市道路和桥涵的批准。 │市交管局 │第一款 │├─┤ ├──────────────────────┼──────┼───────────────────────┤│ │ │第27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一项、第十五条规定设││23│ │和个体经营者须经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 │定。 ││ │ │取《排水许可证》 │市城管局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 │ ││24│ 施管理条理 │第28条: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管道设施排水的许│ │ ││ │(1994年制定,1997年修│可 │ │ │├─┤ 正) ├──────────────────────┼──────┼───────────────────────┤│ │ │第32条:跨、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埋设管线、│市规划局 │依据1989年全国人大《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设定││25│ │修建建筑物的,须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城管局 │ ││ │ │市行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 │ │├─┤ ├──────────────────────┼──────┼───────────────────────┤│26│ │第36条:利用路灯悬挂广告,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市城管局 │依据国务院1992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 │文件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 │十一条二款 │├─┼───────────┼──────────────────────┼──────┼───────────────────────┤│ │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 │ │97年《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三)项。未经检疫的││27│ 冒伪劣商品的规定 │第6条:未按规定检疫的畜禽肉不准销售 │市动物检疫站│肉品和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准销售 ││ │(1994年制定,1997年修│ │ │ ││ │ 正) │ │ │ │├─┼───────────┼──────────────────────┼──────┼───────────────────────┤│ │ │ │文化市场主管│国务院1999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2条、14条。设││28│ │第10条:文化市场的经营许可 │部门、公安、│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 │ │工商管理部门│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 ├──────────────────────┼──────┤门依法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 │ │ │市或县(市)│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9│ │第22条:申请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 │区文化行政管│ ││ │ │ │理部门 │ │├─┤ ├──────────────────────┼──────┼───────────────────────┤│ │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第23条第一款:外埠演出团体进行经营性演出活动│ │国务院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 ││30│ 例 │的,需经演出地的市或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到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 │(1995年制定,1997年修│,方可演出。 │ │办演出的,并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订) │ │县级以上文化│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行政主管部门├───────────────────────┤│ │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0条。申请设立营业性文││31│ │第23条第二款:设立经营性表演团体办理演出许可│ │艺表演团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县级以││ │ │ │ │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 │ │ │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 │第23条第三款:在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市、县(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7条 ││32│ │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文化行政管理│ ││ │ │理表演许可证。 │部门 │ │├─┤ ├──────────────────────┼──────┼───────────────────────┤│33│ │第23条第四款: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国务院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5条。 │├─┤ ├──────────────────────┤县级以上文化├───────────────────────┤│ │ │ │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设立电影放││34│ │第25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核发放影许可证 │ │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 │ │ │ │行政部门批准 │├─┤ ├──────────────────────┼──────┼───────────────────────┤│ │ │ │ │国务院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理〉第21条。申请设││35│ │第38条:设立影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 │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广播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上级部门审批 │ │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 │ │ │ │门审批。 │├─┤ ├──────────────────────┤ ├───────────────────────┤│ │ │第39条:设立音象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单│广播电视管理│国务院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理〉第32条。从事音││36│ │位需办理许可证 │行政管理部门│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 │ │ │ │化行政部门审批 │├─┤ ├──────────────────────┤ ├───────────────────────┤│ │ │第42条:设立录相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 │国务院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第38条。设立电影放││37│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核发放映许可证 │ │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 │ │ │ │行政部门批准 │├─┼───────────┼──────────────────────┼──────┼───────────────────────┤│38│ │第23条:对技术贸易机构或技术中介(经纪人)持│技术市场主管│《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6条 ││ │ │有的技术贸易证书和中介经纪资格证书的年度审验│部门 │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39│ 例 │第26条:对技术买卖合同认定登记、备案 │技术市场主管│《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25、26、27、28条 ││ │(1995年制定,1997年修│ │部门 │ │├─┤ 订) ├──────────────────────┼──────┼───────────────────────┤│40│ │第21条:对技术贸易机构的设立审批 │技术市场主管│《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12、13条 ││ │ │ │部门 │ │├─┼───────────┼──────────────────────┼──────┼───────────────────────┤│41│ │第14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 │ │1991年《水土保持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 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 │ │市、县水行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七│├─┤ (1999年制定) ├──────────────────────┤主管部门 │条。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2│ │第15条:对申请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水土保持方│ │ ││ │ │案的审查 │ │ │├─┼───────────┼──────────────────────┼──────┼───────────────────────┤│ │ │ │ │国务院1994《城市供水条例》第28条用水单位自行建││43│ │第9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改建自用水设施的审 │ │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 │ │批 │公用事业管理│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 │ │ │等部门 │管理后,方可使用。 │├─┤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 ├───────────────────────┤│44│ 水管理条例 │第10条:供水工程竣工后的申请验收 │ │国务院1994《城市供水条例》17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 │ (1998年制定) │ │ │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 ├──────────────────────┼──────┼───────────────────────┤│ │ │ │建设行政主管│《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45│ │第32条第(三)项:调整用水计划审核批准 │部门 │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 │ │ │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 │ │ │ │1999年1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8条││46│ │第11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社会保险机构│。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 │石家庄市城镇企业职工社│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 │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理│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995年制定,1997年修├──────────────────────┼──────┼───────────────────────┤│ │ 正) │第11条第一款: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0条社会保险经办机││47│ │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社会保险机构│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 │ │ │ │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48│ │第19条第一款:在民心河建设红线内砍伐树木和临│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0条。河北省城市绿││ │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条例│时占用绿地批准 │ │化条例23条 │├─┤ (2000年8月制定) ├──────────────────────┼──────┼───────────────────────┤│49│ │第20条:对在民心河红线内举行经营性宣传、咨询│民心河管理机│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22条 ││ │ │或广告活动的审批 │构 │ │├─┼───────────┼──────────────────────┼──────┼───────────────────────┤│50│ │第12条:公民异地死亡的,因特殊情况确需运出的│县级以上民政│《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10条 ││ │ │,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部门 │ │├─┤ 石家庄市殡葬管理条例 ├──────────────────────┼──────┼───────────────────────┤│ │ (1997年4月制定) │第21条:实行火葬区域内的村庄可建立公益性骨灰│乡镇政府、县│《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 ││51│ │堂,建立公益性骨灰堂须经乡核准,县政府民政部│级民政 │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 │ │门审批 │ │府民政部门审批。 │├─┼───────────┼──────────────────────┼──────┼───────────────────────┤│52│ │第14条: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审查、批准 │ │国务院1997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定点屠 │├─┤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市、县贸易、│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53│ (2002年制定) │第15条:对申请新建、改建屠宰企业的审批 │畜牧等部门 │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 │ │ │ │定的条件审查、确定 │├─┼───────────┼──────────────────────┼──────┼───────────────────────┤│ │ │第15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须持有关文件到当地│房管行政主管│国务院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业主委员会应││54│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房管局备案 │部门 │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 │ │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5│ │第23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的,须经城│ │全国人大1989年《城市规划法》第31条、第33条:在││ │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6│ │第24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 │ ││ │ │土地,须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 │ │ │├─┤ ├──────────────────────┤ ├───────────────────────┤│ │ │第25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需经城市规│ │《城市规划法》第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 ││57│ │划部门批准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 │ │ │。 │├─┤ ├──────────────────────┤ ├───────────────────────┤│58│ │第31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开发资源、挖砂、回填、│ │《城市规划法》第36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 │ │设置垃圾场的审批 │ │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 │ 理 │第33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设施││59│(1994年制定,1997年修│、图纸须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 │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订) │划许可证 │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 │ │ │ │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 ├──────────────────────┤ ├───────────────────────┤│60│ │第39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验│ │《城市规划法》第38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 │收 │ │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 ├──────────────────────┤ ├───────────────────────┤│ │ │ │ │《城市规划法》第3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 │ │ │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 │ │第42条: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 │,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61│ │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 │ │ │ │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 │ │ │ │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 │ │ │ │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62│ │第10条:对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除排放污水的项目以│ │全国人大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直接或者间││ │ │外的工程项目的审批 │ │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 ├──────────────────────┤ │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63│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第12条: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 │├─┤ 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部门 ├───────────────────────┤│ │ (1998年制定) │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64│ │第14条第二项: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的审批│ │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 │ │ │ │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 │ │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 │ │ │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 │第11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和销售、设计环保│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65│ │产品必须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市环保部门 │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0条任何单位和││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 │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大气污染防治││ │ 例 │ │ │设备。 │├─┤ (2000年制定) ├──────────────────────┼──────┼───────────────────────┤│ │ │第13条:增设、更新锅炉及其它燃烧设施必须向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设定。防止污染 ││66│ │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市县环保部门│ ││ │ │报批准 │ │ │├─┼───────────┼──────────────────────┼──────┼───────────────────────┤│ │ │ │ │国务院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67│ │第16条: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县级以上环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 │响报告书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 │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 │ │ │ │政主管部门审批 │├─┤ ├──────────────────────┼──────┼───────────────────────┤│68│ │第18条:对二环路内、高新区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建设行政主管│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36条、第40条:新建、扩││ │ │商品混凝土的审批 │部门 │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 ├──────────────────────┼──────┤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69│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第22条:禁止范围外建设畜禽场、烘干晾晒粪便的│县环保部门 │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 │ 例 │审批 │ │染 │├─┤ ├──────────────────────┼──────┼───────────────────────┤│ │ │ │ │2000全国人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交通、渔││70│ │第25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公安交通管理│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 │ │进行初检、年检和路检。 │部门 │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 │ │ │ │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 ├──────────────────────┼──────┼───────────────────────┤│ │ │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71│ │第26条第二款:农用机动车进入市区的批准 │ │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 │ │ │ │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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