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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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