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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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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09-29
【实施日期】 2004-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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