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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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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4-11-25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在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方面,贡献突出的;

      (五)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本市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2.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申报;

      3.被推荐人是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进行初审,报经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证书由市长签署。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并加强对其事迹的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八条 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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