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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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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1-09
【实施日期】 2005-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22件地方性法规中的36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第二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36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1 │评标专家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 │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会 │├──┼────────────────┼──────────────────┼────────┤│ 2 │对机动车船及其发动机新产品排放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省环保局 ││ │染物检测的机构资质的认可 │ │ │├──┼────────────────┼──────────────────┼────────┤│ 3 │从事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设计单│《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省环保局 ││ │位资质证书 │二十一条 │ │├──┼────────────────┼──────────────────┼────────┤│ 4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省、市、县质量技││ │术改造的标准化审查 │ │术监督局 │├──┼────────────────┼──────────────────┼────────┤│ 5 │省属企事业单位技术贸易证书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科技厅 │├──┼────────────────┼──────────────────┼────────┤│ 6 │消防产品生产、维修立项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机构 ││ │ │办法》第二十三条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查批准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 │ │政主管部门 │├──┼────────────────┼──────────────────┼────────┤│ 8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冀承担勘察│《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设计业务备案 │二十一条 │门 │├──┼────────────────┼──────────────────┼────────┤│ 9 │种畜禽广告内容审查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核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畜牧局 │├──┼────────────────┼──────────────────┼────────┤│ 11 │占用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 │├──┼────────────────┼──────────────────┼────────┤│ │拓印、拍摄或翻刻列入省保单位的石│ │ ││ 12 │刻、内容重要的科学资料及未发表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省文物局 ││ │墓志铭的批准 │ │ │├──┼────────────────┼──────────────────┼────────┤│ 13 │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文物行政主││ │权变更的批准 │ │管部门 │├──┼────────────────┼──────────────────┼────────┤│ 14 │设立文物监管物品旧货市场及文物监│《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省文物局 ││ │管物品经营许可 │ │ │├──┼────────────────┼──────────────────┼────────┤│ 15 │国内单位拍摄考古发掘现场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文物局 │├──┼────────────────┼──────────────────┼────────┤│ 16 │涉及省、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文物局 ││ │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准 │ │ │├──┼────────────────┼──────────────────┼────────┤│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7 │进行迁移、拆除或在纪念建筑、古建│《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筑遗址上进行重建的许可 │ │ │├──┼────────────────┼──────────────────┼────────┤│ 18 │外省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从事雷电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的备案│办法》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 │├──┼────────────────┼──────────────────┼────────┤│ 19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人事行政部门 │├──┼────────────────┼──────────────────┼────────┤│ 20 │颁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人事行政部门 │├──┼────────────────┼──────────────────┼────────┤│ │举办涉外中医药学校、培训班、进修│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 21 │班审核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部门 ││ │ │ │省教育行政部门 │├──┼────────────────┼──────────────────┼────────┤│ 22 │转卖享受国家补贴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机械批准 │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3 │酒类调入、调出许可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省商务厅 ││ │ │一条 │ │├──┼────────────────┼──────────────────┼────────┤│ 24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从事养殖业的审批 │ │国土资源部门 │├──┼────────────────┼──────────────────┼────────┤│ 25 │用于处理计量数据的计算机软件的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 │量功能认定 │二款 │门 │├──┼────────────────┼──────────────────┼────────┤│ 26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计量行政││ │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刷批准 │ │主管部门 │├──┼────────────────┼──────────────────┼────────┤│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7 │企业产品执行产品标准登记 │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 │ │ │部门 │├──┼────────────────┼──────────────────┼────────┤│ 28 │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省以上建设行政主││ │计方案鉴定认可 │四十条 │管部门 │├──┼────────────────┼──────────────────┼────────┤│ 29 │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管线需要与│《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建设││ │城市建设部门的管线衔接批准 │ │行政主管部门 │├──┼────────────────┼──────────────────┼────────┤│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建设永久性设│ │国家、省、设区的││ 30 │施审批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 │ │门 │├──┼────────────────┼──────────────────┼────────┤│ 31 │用于建设工程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和抗震新结构体系批准 │ │门 │├──┼────────────────┼──────────────────┼────────┤│ │已经实行联片供热的区段,确需新建│《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2 │分散供热设施的单位批准 │第三款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 │ │部门 │├──┼────────────────┼──────────────────┼────────┤│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道路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3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批准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 │ │部门 │├──┼────────────────┼──────────────────┼────────┤│ 34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法〉办法》第十三条 │防空主管部门 │├──┼────────────────┼──────────────────┼────────┤│ 35 │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法〉办法》第十三条 │防空主管部门 │├──┼────────────────┼──────────────────┼────────┤│ 36 │纳入设区的市以上地震监测台网搬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设区的市以上防震││ │或撤销批准 │法〉办法》第十二条 │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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