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10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1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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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