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5年4月1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渔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渔业许可证即行废止。”
二、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
2、删去第三十三条:“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1个月以上,居民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3个月以上,须在停气前3日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并由燃气经营单位封闭燃气表具。用户恢复使用时,应在使用前3日向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恢复用气手续,经同意后开封用气并同时缴纳工本费。
停止使用管道燃气不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的,对单位用户按燃气表额定流量,每日收取1小时燃气使用费。对居民用户每月收取5立方米燃气基本费。”
3、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资格后,方可运输液化石油气。”
三、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技术市场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具备机构名称和交易场所;
(二)技术商品经营范围明确;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2、删去第三十条:“(一)未办理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擅自设立技术经营机构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
四、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删去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其资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申办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发给的《黑龙江省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
2、删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或者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