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全文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南宁市保护副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定》、《南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暂行条例》、《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南宁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南宁市搬运装卸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