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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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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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