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7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两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二、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修订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