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5年8月1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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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的议案》。鉴于200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进行了划分,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地方性法规不能涉及。该法规有的条款涉及到国家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国家专属立法权,其内容已超出地方立法的权限;而且该法规出台时间较早,之后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已涵盖了该法规所规范的内容,该法规有的规定也与法律、法规相抵触;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规的内容已不适应民事调解工作的需要。会议决定废止《太原市受理公民权益纠纷投诉分工的若干规定》,报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