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1-13
【实施日期】 2006-01-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气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