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连接、操作电气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