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5月29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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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1994年出台、1997年修正的《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为我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推动全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为了适应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的需要,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03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详尽规范,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又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规范趋于完备具体,新的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已无修改的必要。会议决定废止《唐山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