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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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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0
【实施日期】 2006-06-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0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全文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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