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2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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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