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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4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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